日前,市民老夏向本报劳动维权热线投诉。今年65岁的老夏,之前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10年,如今被辞退,想讨回经济补偿金。在记者的帮助联系下,市劳动监察支队为老夏讨回3万多元经济补偿金。
“超龄”工作多年被辞退
10多年前,老夏一直在外地务工,后来考虑到年龄较大,就在家门口找了一份工作。“当初还是靠找关系到一家企业去做的保安,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老夏告诉记者,工资从最初的1500元涨到4000元;但是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保。
今年8月底,老夏被老板告知,从9月起不用来上班了。当问到辞退的原因时,老板只有一句话,“你早就过了退休年龄。”
老夏想想也是,今年已经65岁了,也不好再央求企业收留他。不过,辛辛苦苦为企业上班10年,总要给一点退休金和经济补偿金吧。在与企业老板多次交涉无果之后,老夏拨打了本报劳动维权热线,讲述了他的讨薪遭遇。
经调解讨回3万元补偿金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经济补偿金,老夏能否维权?市劳动监察支队在详细了解了老夏的情况之后,主动联系了企业负责人进行调解。
企业负责人陈某认为,当年招录老夏就是看在熟人的面子上,双方讲好干一天算一天,不用帮他参保,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如今老夏年纪大了,早点辞退他也是防范风险;至于辞退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因为老夏早就过了退休年龄,即使在企业工作也属于劳务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一说。
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向陈某详细宣讲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关系。陈某和老夏都愿意接受调解。最终,老夏讨得3万多元经济补偿金和未缴纳社保的赔偿费用。
这种情况仍算“劳动关系”
为什么60多岁上班依然可算“劳动关系”?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认为,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单位工作的,一直处于工作状态,时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退休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此时的用人单位有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在补缴社保实际不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会保险的补偿)。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这种情况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退休年龄前后的职工时应审慎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市劳动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
通讯员林生俊
记者金山田文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