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突然冲出电动车 市民被撞伤责任如何认定?

2021年01月 18日 08:16 | 来源: 扬州晚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绘图 沈江江

高层住宅小区配备电梯,给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按理说,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在规划的区域内,可一些市民仍选择让电动车“乘电梯”回家充电,既给他人带来不便,也埋下了安全隐患。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就与“电动车上楼”这种现象有关。因避让不及,市民阿玉被电梯中突然冲出的电动车撞倒在地,导致腿部受伤骨折。为追讨赔偿责任,阿玉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告上法庭。对于事件的责任划分,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市民遭遇

电梯内冲出电动车,毫无防备被撞倒

“现在无论站在哪个电梯门口都有阴影,总害怕里面突然有电动车或者宠物冲出来。”阿玉回忆起这起意外事件,至今仍心有余悸。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阿玉前往当地某小区探望朋友,停放电动车时却遭遇了意外。当时,伴随“叮”的一声,电梯从楼上降落至一楼。电梯门打开后,阿玉看见眼前一个黑影倒推着电动车一闪而过,由于速度快、力量猛,阿玉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电动车撞倒在地。

此时的阿玉既气愤又有些慌张。“怎么回事?突然从电梯里出来,也不看看外面有没有人。”阿玉试图让对方停住脚步。

直到缓过神来,阿玉才意识到腿部疼得厉害,可能伤到了骨头。

骨折受伤 花费数万元医治,肇事方不愿赔偿

“我背对着电梯门,速度也不快,怎么可能将你撞倒。”听到电梯口的动静,推着电动车的女子小菲仍在辩解。两人你一句我一句争论不休,气氛剑拔弩张。为阻止对方一走了之,阿玉拨打电话将朋友喊来。闻讯而来的朋友拨打120并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与小菲互留了联系方式。很快120救护车赶来,将受伤的阿玉送往医院。

阿玉的伤势的确不轻,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卧病在床休息数月不说,阿玉前前后后花去的医疗费多达3.5万多元。说起自己受伤时的情形,阿玉有一肚子的委屈,“对方推着电动车从电梯里突然冲出来,我避让不及就被猛的撞倒了。”

身体逐渐康复后,阿玉与当事人小菲取得了联系。阿玉提出,显然是小菲将自己撞伤的,肯定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小菲表示,事发时不清楚什么情况,就被阿玉拽住了。“我当时没看见电梯外有人,你现在口说无凭。”小菲说。

对方这样的态度,让阿玉有些失望。为了追讨赔偿责任,阿玉来到宝应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将小菲告上了法庭。

追讨赔偿

明文禁止电动车上楼,肇事者承担七成责任

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结合公安机关在事发后与原、被告所做的谈话笔录,法院认定,原告当时正在居民楼底层业主上下电梯的等候区域停放电瓶车,而被告倒推着电瓶车从电梯中出来,疏于观察其后面的人车情况,将正在停放电瓶车的原告撞伤。

法院认为,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公安部早在2017年就发出通知: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本案中,被告将电瓶车随人一道乘电梯上下楼,既给他人出入电梯带来不便,也给该楼的业主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被告在倒推电瓶车出电梯时应当对其身后的人员、车辆情况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其疏于观察,导致其电瓶车撞伤原告,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小菲给付原告赔偿款24799元。

自身问题

违规停放增加碰撞可能,被撞市民自担三成责任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原告正在居民楼底层电梯的等候区域停放电瓶车,此区域在电梯口附近。法官到事发地点实地查看发现,电梯口周边墙上张贴着多张禁止电瓶车停放电梯口、禁止电瓶车乘电梯上楼充电的告示、须知,其中2017年9月27日发布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须知》仍然张贴在电梯口墙面上,内容完整,清晰可见,但该电梯口仍然停放着多辆电瓶车。

法院认为,原告违反上述规定将电瓶车停放在电梯口附近,造成电梯口空间狭小,导致碰撞事故更加容易发生,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30%的责任,即10628元。

记者探访

电动车乘电梯上楼危害大,集中管理很有必要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公安部、住建部等四部委2019年曾联合下发通知,坚决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

“这起纠纷的发生,与电动车进楼入户、乘电梯上楼充电等现象有很大的关系。”法官说。家住西区某小区的市民赵先生告诉记者,“如果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有关部门应该把车棚、充电等配套问题尽快完善起来。”小区物业应对电动车进行集中管理、设置固定的充电装置。

不少市民提出,“物业应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居民自身也要从我做起,自觉避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唐大瑜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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