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春
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结构没变,内容修改完善76条,增加16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吸收管党治党的最新成果,释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鲜明信号。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笔者感触颇深,对《条例》修改背景和充实内容也有了更深认识。
一是修订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
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几处完善中,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其次,在总体要求中,《条例》第三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
再次,在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条例》第四条中,落实了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
二是修订体现了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
首先,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即第五十七条,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中。
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
三是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费”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再次,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增写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四,《条例》还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即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四是修订坚持与时俱进,与从严管党治党新制度呼应
首先,维护了党纪新规定的严肃性,与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在《条例》廉洁纪律修订中就有多处体现。如,《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增“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次,与《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3月19日发布)相关规定同步,《条例》在违纪与纪律处分中第十四条新增一款:“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针对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发现的问题,《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
再次,《条例》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对违法但未犯罪的党员明确规定了党纪处分要求,并设定兜底条款。《条例》第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区分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如对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从严重处分。在《条例》第三十条新增一款:“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违纪行为,《条例》第十九条专门新增两项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具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提供纪律保障,也体现了党纪的严管和厚爱并举。
五是修订织密了监督全覆盖,不断提高执纪精准和质效
首先,对党员、权力全时空监督。《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党员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境外,都要严守党纪。为强化管党治吏,惩治权力异化,《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局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紧盯权力,受处分对象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
其次,线上线下监督全覆盖。针对党风建设中的新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
再次,将党的规矩、党的优良传统制度化,织密纪律制度,在执纪中有规可循。“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时代对党员干部的重要要求。在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即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又如,干部在党纪轻处分期间,一般不进一步使用,是我们党内的规矩,也是落实新时代干部路线的要求。《条例》第十条,具体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条例》修订坚持严的基调,从落实二十大精神出发,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织密纪律监督,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新《条例》的施行,将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也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作者为扬州市委巡察机构二级巡视员、二级高级监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