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庭现场
今年9月17日,扬州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被告人卞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并于今年10月22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一案件的审结,对震慑潜在环境犯罪、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中,被告人卞某某是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授意或默许他人在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的厂区多个区域,长达近10年时间非法填埋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了涉事场地土壤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非法填埋淤泥4000多吨
卞某某在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经营多家公司。2014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卞某某作为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降低污泥处置成本,罔顾环保法律义务,授意或默许他人在其经营管理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的厂区内7个不同区域,直接填埋生产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并安排人员用水泥铺平地面,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按照正规流程,这些污泥应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专业处理。后经群众举报,卞某某的违法行径浮出了水面。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专业勘查与处置,共计开挖并转运涉案污泥及混合物4154.18吨。该非法填埋行为造成的开挖、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高达人民币333.78万元,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卞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和从宽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损失金额异议及适用缓刑的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依据充分、计算合理;同时,被告人长期非法填埋危险废物达百吨以上,且未支付任何环境修复费用,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10月22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生态保护红线千万别踩
“本案中,被告人长达近十年的违法填埋行为,充分暴露出个别生产经营者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本案承办法官张长云指出,虽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但其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巨大,修复成本高昂。
法官表示,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认可从宽情节,另一方面基于污染行为的长期性、隐蔽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坚决不予适用缓刑。此举旨在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官提醒,相关企业要切实提高环保意识与环保规范,严格履行生态环保责任,严守生态底线与制度红线,真正将环保责任落实到企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通讯员 扬开法 记者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