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 > 

【马上办】房产销售离职 这个约定还有效吗?

2026年01月 08日 12:37 | 来源: 扬州晚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近日,网友张女士通过扬州发布手机App报料平台求助,她之前购买了一套房子,销售员曾承诺送一个无产权车位给她使用,但是交房后该销售员已经离职,售房处却不承认这个约定,那么销售员的承诺还有效吗?

网友求助

销售员离职,售房处不认曾经承诺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售房处的销售员承诺,随房赠送一个无产权停车位给她使用,将来她如果要卖房,那么这个停车位的使用权要收回。

最近,张女士准备装修新房时,发现当时销售员承诺赠送的停车位没有落实,而那位销售员已经离职了。她去找售房处协商,但是售房处负责人不承认双方有这样的约定,并表示如果是销售人员私自承诺的内容,售房处不能认可。

“要没有这回事,我也不可能没来由地跟开发商要一个停车位吧?我的微信上有和销售员聊天的记录,可以证实这件事是存在的。”张女士请“马上办”帮忙协调。

记者调查

合同上没有赠送停车位使用权约定

记者随后联系了开发商的一位管理人员。他查阅了张女士的购房合同后告诉记者,合同里面并没有赠送无产权车位使用权的约定。

“我们联系了当时的销售员,他表示张女士购房时确实提过这样的要求,但是他没有答应。双方当时并没有达成任何赠送车位的约定,这也体现在了购房合同上面。如果有这样的约定,一定会写进合同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将和张女士进一步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

如果合同上没有写,但是在微信聊天时有过相关表述,是否能作为证据呢?记者请教了江苏鼎尚律师事务所孟诗悦律师。

孟律师介绍,微信聊天记录是合法的电子证据,张女士可以据此提起诉讼,但能否被法院采信并胜诉,取决于记录内容能否完整、清晰地证明销售人员代表开发商作出了关于停车位的明确承诺。

孟律师介绍,张女士的诉求要想被支持,微信聊天记录需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证明口头承诺确实存在。主要是看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能够锁定销售员的身份,是否能够反映销售员赠送车位使用权的承诺属于购房优惠的表述;二是证明该承诺是职务行为,应由开发商负责。重点在聊天记录中寻找能体现其代表公司的线索,例如销售员在微信中使用带有公司Logo的头像、在聊天中明确指向相应楼盘和开发商、发送了载有公司信息的官方宣传资料等,以及双方在微信中曾沟通过定金及购房合同等事宜。

律师建议

附加内容要在书面合同上落实

对于张女士遇到的情况,普通购房者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呢?

孟律师表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不应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补充,对合同具体内容若有存疑的,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像张女士这样已经发生了争议的,孟律师建议首先尝试和开发商友好协商,尽可能收集证据,如宣传资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要求开发商履行赠送停车位使用权的承诺。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调解。同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7日上午,记者了解到,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和张女士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张女士以协议价格购买了车位,双方矛盾得以解决。

马上办记者 刘旺


责任编辑:刘燕

扬州网新闻热线:0514-87863284 扬州网广告热线:0514-82931211

相关阅读: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扬州网”或“扬州日报”、“扬州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寄奉稿酬。

  •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苏)字0005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43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8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110330083号
    新闻热线:0514-87863284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电话:0514-87863138
    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83674号-2
    Copyright 1998-2025 Yz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