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向马上办栏目报料,称其单位拖欠工资,希望马上办栏目能沟通解决。
【市民求助】王先生介绍,他原来在市区某单位上班。11月左右,单位将公司迁到江都区,且未及时通知他们改变办公地点。公司改变办公地点,影响了他正常上下班。他因跟公司发生了分歧,所以到目前未去新公司上班。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司一直拖着他11月份的工资不发。他希望马上办栏目能帮忙沟通,维护他的权益。
随后,记者联系上王某所在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这名负责人表示,公司搬迁,对方是知情的。此外,双方在签劳动合同时,已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方不存在违约情况。目前,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他们决定于2月中旬向当事人支付工资。
【律师说法】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沁茗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原则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从扬州市邗江区变更为江都区,两者同属扬州市辖区,在江苏地区司法实践中,此类距离的变更通常不被认定为“实质性重大不利变更”,劳动者因此主张解除合同,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有的薪资仍应当支付。
王沁茗表示,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变更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若企业仍拖欠工资,可先向相应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外,还可以在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实习生 董羽杰
马上办记者 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