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猎捕销售野生动物获刑

2026年01月 14日 08:02 | 来源: 扬州日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可有些人偏偏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最终自食恶果。近日,经开区法院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野味”牟利

罗某、陈某是朋友关系,二人相识多年。2021年开始,罗某因闲暇无聊,便动起了猎捕野生动物的“歪心思”。不久后,陈某听闻此事也加入。二人分别购买了猎犬、热成像仪等工具,在仪征月塘镇等地进行捕猎。

时间久了,他们发现放出猎犬猎捕野生动物的效率不高。2024年开始,二人商量后,决定用买来的工具气枪进行射击,频繁外出猎捕獐、野兔等野生动物。后来在一次闲聊时,沙某听闻此事,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随即加入其中。

三人趁夜色出动,开车来到仪征月塘镇、枣林湾的野外,以及安徽省一些地区,通过热成像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以气枪进行射杀的方式非法狩猎,共捕获野兔等陆生野生动物400多只,其中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獐。

罗某和陈某辗转联系到某饭店老板张某,随即将“野味”转手卖给张某。张某以此招揽顾客,增加营业额,这些“野味”最终被端上了餐桌。

被法网“捕获”4人获刑

仪征警方接到线索后,雷霆出击,很快锁定了4名嫌疑人,并将他们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沙某经营的农场中当场查获三人使用气枪猎捕的野生动物69只。经鉴定,捕猎的华南兔等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

经查,罗某等人共猎捕野兔等陆生野生动物440余只,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獐5只,出售给张某供他人食用,销赃金额共计人民币47810元。张某多次从被告人罗某处收购野生动物对外出售供他人食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4770元。据张某交代,其在所经营的饭店打出“野味”广告,以此招揽市民前来光顾。

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被告人罗某、陈某、沙某被法院判处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行1年。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非法狩猎说“

据了解,“三有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官指出,非法狩猎罪是一种对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犯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了一己私欲,猎捕野生动物,犯下破坏生物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

通讯员 张长云 王帅

记 者 黄静


责任编辑: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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