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关门、下车,再平常不过的几个动作,有时也可能成为伤人的“暗器”。遇到乘客“开门杀”,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高邮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
2023年4月的一天,庄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家人徐某,行驶至高邮城区某路段时,庄某在路边停车位处临时停车,后排的徐某开门时没有观察周围路况,在打开门的一刹那,与居某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居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
后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庄某一方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居某、赵某无责。居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此次事件是因乘客“开门杀”导致的,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事发后,保险公司只垫付了1.8万元的治疗费。
居某在治疗结束后,找到庄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几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居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庄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开门杀”致伤,责任谁来担?
日前,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靠边临时停车,徐某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造成居某受伤,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庄某与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徐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庄某、徐某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是30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居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依法对原告二人因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在“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对车辆的把控,应对安全停车的时间、地点、路况具有充分的控制和认知,并对乘客开车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乘客开车门时亦应当具备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认知,开车门时对附近路况应具有认真观察的义务,驾驶人和乘客共同处于同一机动车内,具有不得妨碍其他交通参与人正常通行的共同注意义务。若驾驶人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导致乘客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此时,二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通讯员 朱悦 记者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