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柴油配送油罐车(带加油机)规范运营的公告

2026年01月 26日 08:11 | 来源: 扬州日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为深入推进我市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柴油配送油罐车(带加油机)(以下简称柴油配送车)运营秩序,根据扬安办〔2025〕23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柴油配送车准入审核及执法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时间

1.申报阶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相关企业向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阶段: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接到申报材料后,两周内完成材料初审工作。

3.综合研判阶段:市交通、商务、应急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综合研判。

4.公示与发证阶段: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及车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柴油配送油罐车准运证》。

5.运营阶段:取证后,柴油配送车可在规定的业务场景内从事配送加注业务,即:对工程施工、场内专用、农业机械及政府应急许可的特殊场景等用油设备加注油品,不可对具备正常行驶、能够进入油站加油的车辆加注油品。符合上述业务场景的消费者可主动联系取证车辆为其提供配送,不得使用未经批准、非法改装油罐车。

二、审批表报送

各相关企业需填写《柴油配送油罐车(带加油机)准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后,附相关企业、车辆、人员信息材料,于申报阶段截止日前报送至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汇总、初审,各县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三、准入管理

1.审核通过并取得《柴油配送油罐车准运证》的车辆,方可开展扬州区域内油品配送业务。

2.未取得《柴油配送油罐车准运证》的油罐车,一律禁止进入我市各油库提油,各油库不得为其办理发油业务,我市各油站也不得提供发油服务,并积极举报,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柴油配送油罐车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管理,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需及时向市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申请补办。

四、执法监管

1.多部门联合执法。市应急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柴油配送油罐车运营情况开展巡查检查,重点核查车辆准入资质、配送范围、油品质量及来源等内容。

2.违规行为查处。对未取得准运证擅自开展柴油配送业务、超范围配送、使用改装车辆运输柴油、油品来源不合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无法判断油品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请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油品,如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

3.库站联合监管。各油库、各油站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油罐车准运资质查验制度,对无准运证的车辆坚决拒绝售、发油品。

4.开放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10或12350热线举报柴油配送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并形成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1:

市区俞女士邮箱:1015559715@qq.com联系方式:15895776659

宝应郝先生邮箱:1422334984@qq.com联系方式:15952520661

江都方先生邮箱:8668600@qq.com联系方式:13815833711

高邮朱先生邮箱:261674862@qq.com联系方式:15852872051

仪征李先生邮箱:421472910@qq.com联系方式:15952714009

扬州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石油行业流通协会

2026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煜婕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扬州网”或“扬州日报”、“扬州晚报”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原创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及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通过本网书面授权的,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上述来源。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寄奉稿酬。

  •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苏)字0005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43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8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110330083号
    新闻热线:0514-87863284
    本站不良内容举报电话:0514-87863138
    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83674号-2
    Copyright 1998-2026 Yz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