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叶女士向马上办咨询有关地下车库车位租赁合同等法律问题。
【市民咨询】叶女士介绍,她的车位位于西区某广场地下。前一段时间,车位管理方所拟的合同中有一条规避自身责任约定,内容为,“甲方收取的费用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管理费。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无需为泊车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停车时请锁好车门、车窗、后备箱,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如不签这个协议,他们就无法在管理方提供的软件上交钱停车。她现在想了解,管理方所提供的合同内容合法吗?
【律师说法】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沁茗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收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能形成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保管合同关系:若停车场收取的费用明确为“保管费”,并出具保管凭证,则需对车辆受损承担较高赔偿责任。第二种是场地租赁关系:若仅为“停车位使用费”,停车场需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如监控、巡逻等),若未尽到义务,则需承担部分责任。责任划分需结合停车场收费性质、管理措施及车主行为综合判断。此外,停车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通过软件强制签订,未经协商即免除自身对车辆损坏、损毁及遗失的责任,这明显加重了车主(消费者)的责任,排除车主的主要权利,很可能属于无效条款。
马上办记者 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