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遭解聘?法官: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

2026年03月 15日 09:39 | 来源: 扬州晚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绘图 沈江江

职场女性在产假期间遭用人单位辞退,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产假还没休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用人单位拿着“合同期满”的理由,能不能直接辞退休产假的女员工?近日,市民王女士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双方由此产生劳动争议,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遭遇

产假期间遭公司解聘

王女士在B公司担任销售管理专员,她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4年4月23日,王女士因生育向B公司申请产假,B公司批准王女士的产假至2024年10月11日结束。

令王女士意外的是,2024年9月29日,距离其产假结束仅剩十余天,B公司突然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业务战略调整和经营发展需要为由,决定取消王女士所在的销售管理岗位。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明确写着:劳动合同自2024年9月30日起正式解除。

随后,B公司又向王女士出具落款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的《离职证明》,载明王女士最后工作日为2024年9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在王女士看来,此前公司曾与其商谈过解除合同的赔偿事宜,但因公司减少了赔偿金而未果。“公司现在没和我沟通商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嘛!”王女士多次与B公司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

用人单位违法且需担责

日前,广陵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期满,但此时王女士尚在产假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B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正当合法理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女职工“三期”受特殊保护

据了解,产假是法律明确赋予女职工的法定基本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法律以刚性条款,为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筑起了坚实保障。

针对这起案件,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遭遇不公对待时,劳动者要及时保留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依法维权,坚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保障职工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同样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立足长远,将人文关怀融入企业管理的全过程,才能更好凝聚职工向心力、激发团队活力,树立起负责任、有温度的良好企业形象。

通讯员 王雨菁 记者 黄静


责任编辑: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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