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运用数据和算法设置“同货不同价”;明确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标准;轻微失信原则上不再公示;两种疾病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六类行为认定骗取医保基金;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4月新规,事关你我,一起来看!
新办法护航信用“重塑”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修复。“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失信信息将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
不得运用数据和算法设置“同货不同价”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4月10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六类行为将被认定为骗取医保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月1日起施行。个人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六类行为将被认定为骗保。
明确未成年人用户巨大的平台认定标准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
新能源汽车应“车电一体报废”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车电一体报废”,即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带有动力电池,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车辆缺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
家用美容仪将持证上岗
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正式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未取得注册证的产品,将不得生产、进口与销售。
抵制恶意索赔,同类问题短期大量投诉不予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4月15日起施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判断因素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等。
规范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4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有助于提高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国家标准首次实施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国家标准4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医疗、公共卫生、科研、教学及健康产业全领域,为治未病中心、体检机构、基层医疗等提供判定依据。
儿童福利机构可拓展社会服务
新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明确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履行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可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两种疾病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4月1日起将基孔肯雅热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