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记者 羌伊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降低居住成本、支持合理消费、增进民生福祉方面的积极作用,4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经本市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危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总额。改造资金仍不足的,在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措施前提下,可按以下顺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二)产权人及其配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由符合条件的子女或父母代为申请贷款。针对同一改造项目,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总额。危旧住房自主更新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
《通知》明确,对经民政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住房适老化改造项目,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家庭、子女或双方父母的自有住房适老化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总额。
《通知》还提出,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套数按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所购房屋所属区域”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据悉,“所购房屋所属区域”按主城区(含邗江区、广陵区、功能区)、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五个区域,单独进行认定。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最少留存余额标准,由“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倍”调整为“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