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通讯员 扬人轩 记者 马惠敏)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银发打工人”,将获得一份来自国家的“权益保障书”。日前,人社部会同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出台,将为我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岗位上的广大劳动者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
超龄就业群体庞大,我市大龄农民工占比高
当前,超龄劳动者已成为劳动力市场中不可忽视的群体。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我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在册人员约为10.41万人,其中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近60%。具体来看,60岁以上人员达13898人,占比13.41%;50—59岁人员48124人,占比46.42%,大龄农民工已成为我市建筑市场的主力军。
相关部门对在建水利项目中农民工群体的调查同样显示,该群体平均年龄53岁,50岁以上工人占比高达72.8%。
由此可见,《暂行规定》的实施,将直接惠及我市为数众多的大龄劳动者。
权益保障“由虚转实”,用工协议须书面签订
过去,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长期处于“模糊地带”,难以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暂行规定》核心思路在于打破固有的劳动关系思维,将劳动报酬、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作为保障重点。
在劳动报酬方面,超龄劳动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在工伤保障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在休息休假方面,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的,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限制和加班费支付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在社会保险衔接方面,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其待遇不受影响;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按规定为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尤为重要的是,《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这一“白纸黑字”的要求,将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最直接的依据。
市人社局发布温馨提示:留存证据保障权益
在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渠道方面,《暂行规定》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因用人单位违反报酬支付规定等行为,可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人社局对广大超龄劳动者温馨提示: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不再处于“法律模糊地带”。请超龄劳动者上岗前务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留存好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协议文本等证据材料。如遇权益受侵害,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机构反映。扬州地区维权咨询电话:0514-8097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