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通讯员 扬环宣 记者 程宝军)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长三角区域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扬州市范某等人驾驶重型半挂车造成纯苯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五案例入选,为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经验”。
据了解,2019年12月26日,范某、苏某驾驶挂靠在滕州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在邗江区西湖镇(现西湖街道)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3.58吨纯苯泄漏。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周边居民紧急疏散,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程监测。在修复方面,快速清理含苯废水、污染土壤,做到“应清尽清”;应急处置完毕后,通过植树复绿改良土壤、换水清污修复受污染水体及周边沟渠,生态环境指标达标、功能基本恢复。
事后,扬州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滕州某公司向扬州赔偿应急处置等各项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2434502.9元,赔偿编制方案及报告、律师代理等各项费用合计260000元,合计2694502.9元。环境部门还在事故受损地建成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点。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件的办理,为扬州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依托该案形成的实践成果,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全市15个部门出台《扬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政策支撑,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关专家点评,该案件最终通过判决确立赔偿责任,彰显了法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刚性约束,以司法实践诠释了“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法治理念,有力维护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多部门积极统筹、迅速应对、科学评估、及时处置、长期跟踪监测,确保了受损环境的有效恢复。尤为突出的是,该案不仅推动了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的出台,更首创性建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点,实现了案件办理、生态修复、普法警示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