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政7月1日起实施 实习见习人员也能参加工伤保险

2026年06月 05日 08:23 | 来源: 扬州日报-扬州网 | 扬州网官方微博

实习生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谁来管?见习期间遭遇意外怎么办?今年7月1日起,这些困扰实习见习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难题将得到制度性解决。根据日前印发的《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保障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实现“同参保、同待遇”。昨日,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校学生

据介绍,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参保范围。与此前仅限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学生不同,此次将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含本科、大专)在校生,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实习生的全覆盖。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实施后,扬州每年数千名实习见习人员将直接受益。

缴费方式灵活,参保手续简化

针对用人单位关心的缴费问题,《办法》设计了较为灵活的参保缴费机制。从业单位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实习或见习期间的劳动报酬计算,介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费率执行单位行业费率。

为方便办事,实习见习人员的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两项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从业单位只需签署承诺书,无需提交纸质证明。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除外。

待遇参照职工,明确协商条款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同参保、同待遇”原则。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实习见习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实习见习期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实习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办法》引进了协商条款: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如部分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通过协议约定或协商解决。

通讯员 扬人轩 记者 马惠敏


责任编辑: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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